【案情回放】某日凌晨2时许,刑满释放人员李某伙同吸毒人员严某,驾驶一辆出租车,窜至云台生活小区,盗窃停放在小区居民楼前的电动车电瓶共七块,折合人民币近两千元。在驶离小区时,严某被保卫人员抓获,李某驾车逃逸,并在途中将七块电瓶全部丢弃,至今尚未追回,李某后被捕获。法院认为,2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李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数罪并罚。最终,李某数罪合并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规解读】《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事小理大】毛泽东同志在《论十大关系》中指出“犯错误的人,除了极少数坚持错误、屡教不改的以外,大多数是可以改正的。正如得过伤寒病的可以免疫一样,犯过错误的人,只要善于从错误中取得教训,也可以少犯错误。”本案中,李某恰恰就在这极少数人之列,屡教不改,执迷不悟,重操旧业以致再进班房,可谓是罪有应得。浪子回头金不换,人,犯了错误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丧失了改过自新、脱胎换骨的勇气和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