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200元钱的欠款本不算大事,但是宋某却因小失大,将要债人靳某打成轻伤,不仅要赔偿靳某各项经济损失15000元,还为自己带来一场牢狱之灾。
被告人宋某曾借同事曾某200元钱,曾某离职后委托靳某为其多次讨要未果。2012年5月28日,靳某夫妻在焦作市新立康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内看到被告人宋某,靳某遂追上被告人宋某并用右臂搂住其脖子,将宋某搂翻在地,被他人拦开站起后,二人继续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宋某用拳致靳某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靳某的损失程度为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因琐事非法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依法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