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2年7月9日,被告人赵某在城区附近其经营的夫妻保健门市内,销售药品“西藏大力丸”3盒。经食品药品监督局检验,该药品属假药。
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析案
食品药品的安全问题始终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原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近年来,随着三聚氰胺事件、皮革奶事件以及瘦肉精等事件的频频发生,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始终不断刺激着老百姓的敏感神经,加大对药品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成为普遍呼声。为此,2011年我国对刑法进行第八次修正,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前后规定的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犯罪构成上,降低了构罪标准。修改前的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构成犯罪;而刑法修正案(八)则规定,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后果也要被判刑。二是罚金刑不再有上限规定。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销售假药,虽然没有危害后果,但根据法律规定,仍构成犯罪,要负刑事责任。
现实生活中,有的假药虽然药品本身不会对人体造成损害,但延误了患者救治,使其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也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因此对制售假药行为应予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