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肉朋友”非朋友,王某与李某以朋友相称在一起喝酒聊天,可因语言不合引发争执,进而动手伤人,结果发生纠纷。日前,修武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2年2月10日,被告人王某与朋友李某等人在一饭店吃饭时,因喝酒问题王某与黄李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冲动之下用茶杯砸向李某头部,致使李某左眼受伤。后经法医鉴定,李某伤情构成重伤。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王某一次性支付被害人李某各项经济损失41000元,支付给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