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矿工在饭店吃饭结账时,与饭店老板发生口角,不料饭店老板动手就打,引来饭店外吃饭的仨九零后前来助阵,仨人将矿工打伤,最近,仨人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1年夏天的一个凌晨,被害人王某同工友石某等人在焦作某矿门口李某(另案处理)的饭店内吃饭,结账时王某因与李某算账的问题,双方言语不和,王某被李某殴打。在该饭店外面吃饭的被告人康某、宁某、张某等人闻声进入饭店,康某先跺王某一脚、张某等人也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宁某持板凳朝王某头部、身上殴打。王某跑出饭店,在饭店外面,又被宁某持铁管、范某等人殴打,与王某在一起的工友石某也被殴打。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头部创口长7.4cm,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宁某、康某、张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结合犯罪情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