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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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次盗窃 终换刑罚

  发布时间:2012-12-12 11:41:43


    俗话说:多行不义必自毙。坏事做多了,就会自取灭亡。家住解放区的狄某,因多次盗窃电动车,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3月1日21时许,狄某窜至一烟酒店门口,将一辆玫红色千鹤牌自行车式电动车盗走。

    4月19日13时许,狄某又窜至一大楼门口,将一辆蓝色千鹤牌自行车式电动车盗走。此后,狄某又以同样方式盗走二辆电动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狄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c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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