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9日星期一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关注:
当前位置: 新闻资讯 -> 案件快报

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伤人伤己又受刑

  发布时间:2012-12-13 09:29:50


    家住焦作某小区的居民张某很纳闷,朋友郑某醉酒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怎么构成危险驾驶罪?

    2012年3月10日23时15分许,郑某在朋友家酒足饭饱之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时,从后面与同方向行驶史某骑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郑某、史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郑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2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一次性赔偿史某15000元并已履行完毕。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我国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危险驾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首先,郑某驾驶的是机动车。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因此醉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或驾驶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其次,郑某属醉驾。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 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醉酒驾车是指车辆 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第三,郑某驾驶摩托车在通常的道路上进行。

    第四,郑某发生交通事故不属“造成严重后果”,只要有醉驾即构成该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罪名处罚。

责任编辑:cll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86号
邮编:454001
联系电话:0391-3386111
豫ICP备12000402号-2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