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焦作市马村区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生产有毒食品的犯罪案件。被告人杨某因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2年3月,被告人杨某在焦作市某农副产品公司承包了场地、设备,生产两种品牌腐竹。为降低生产成本、获取利益、在制作过程中,杨某在豆浆中加入淀粉,又擅自加入“增筋剂”让加过淀粉的豆浆成形并提高劲道口感。此外,其在制作腐竹过程中还添加有其他非食品原料。后该批腐竹250余公斤被质监部门查扣。经抽样检测,该批腐竹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次硫酸氢钠甲醛(俗称“吊白块”)和硼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食品管理法规定,在生产的食品中故意掺入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