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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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盗窃单位财物 被判拘役及罚金

  发布时间:2012-12-17 11:09:40


    【案情】史某、张某、刘某是某矿工人,2011年6、7月份的一天夜里,史某窜至某矿运输区副井口,将矿车上的三块大锚索盘盗走。2011年7月份的一天夜里,史某、张某、刘某窜至某矿运输区副井口简易棚,将矿车上的六块大锚索盘盗走。之后三人又用同样方式将六块大锚索盘和十块大锚索盘盗走。史某盗窃四次,价值共计3100元;张某盗窃三次,价值共计2728元;刘某盗窃三次,价值共计2728元。

    【庭审】法院认为,史某、张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史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某、刘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史某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三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马村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史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张某和刘某犯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律链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c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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