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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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根绊倒人双方大打出手是否划算

  发布时间:2012-12-17 11:39:20


    近日,焦作市中级法院终审审理了一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本来是生活中的一件小事,由于双方当事人缺乏理智,却造成了双方大打出手,均被行政拘留,均蒙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真是得不偿失。

    2011年6月8日,原告王某某在经老院过道去浇菜时,因被过道上朱某某家堆放的树枝和树根绊住,原告将树根扔到了朱二某(被告胞兄)的房顶上。随后原、被告发生争执,被告朱某某用木棒致伤原告,后经公安机关处理,依法对被告朱某某行政拘留五天,对原告王某某行政拘留两天。原告受伤后,先在温县武德镇卫生院门诊包扎治疗,当天入住温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头外伤综合症、右额顶部皮肤挫裂伤、右上臂软组织损伤,至同月15日原告住院治疗七日后出院。王某某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朱某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4105.42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朱某某因对原告王某某将树根扔到其兄朱二某的房顶不满而采取过激行为致伤原告,故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给予赔偿。原告王某某存在明显过错,故应减轻被告朱某某的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情况,被告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基于以上理由,原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限被告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2238.19元。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朱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焦作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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