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焦作市中级法院终审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王某某是原告王一某、王二某的姐姐,被告郑某某的前妻,郑二某的养母。2007年1月24日被告郑某某给二原告出具欠条1张,注明“因王某某看病欠王一某、王二某费用6800元,3-5年内还清”,并由被告郑某某签上本人姓名和郑二某的名字。后因被告未予偿还借款,双方纠纷成诉。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王一某、王二某持有被告郑某某亲笔书写的欠条,能清楚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虽被告郑某某抗辩债务虚假但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院对被告郑某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依据法律规定,债务应当予以偿还,故对二原告要求被告郑某某偿还欠款68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起诉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的要求,本院予以支持。
基于以上理由,原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一某、王二某6800及利息。
宣判后,被告郑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焦作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