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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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伏法执行无望 法院按规定救助被害人

  发布时间:2012-12-17 11:46:14


    【案情回放】

    李某与高某关系较好,共同投资搞合伙经营,后因故发生纠纷。2009年10月,李某与高某电话联系后,来到高某家中协商合伙事宜。因协商不成,李某从身上掏出一把杀猪刀朝高某的胸部、腹部连捅数刀,致高某死亡,并致高某的妻子重伤。法院审理后判处被告人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的妻子及两个子女共13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被执行死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的妻子及两个子女申请强制执行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法院执行局用尽调查手段,也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某因犯罪行为被执行死刑,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鉴于被害人家属确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物质损失,子女亦未成年,家庭十分困难,遂救助被害人7万元钱。

    【法官析案】

    司法实践中,不少刑事被害人生命健康权受到严重侵害、经济受到重大损失无法得到必要的补偿,不仅精神受到极大打击,更直接导致被害人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很多人连最基本的医疗费用都无力支付,从而被推向社会的边缘。

    针对此类案件,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刑事被害人实施救助。本案被害人高某遇害身亡,妻子也身受重伤,家庭陷入困境,对其及时实施救助符合相关规定。

    目前,社会已经进入了刑事案件高发期,刑事被害人成了一个庞大群体,处理不当将会给社会稳定埋下重大隐患。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本身就给这些人身体和心灵造成创伤,在其权益得不到补偿、生存状况恶化而又“取偿不能”、“求助无路”的情况下,就可能引发长期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建立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被害人进行及时适当救助,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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