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肇事后,车主赔付了伤者医疗费。但之后保险公司与出租车公司又和伤者达成赔偿协议。车主想拿回自己赔付伤者的医疗费。马村区法院近日审理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去年冬天的一个傍晚,焦作市某出租公司司机驾驶出租车经焦修路与横穿马路的陈某相撞,致使陈某受伤。处理事故时,作为车主的沈某垫付了陈某的医疗费9000元,当时因老陈伤势比较重,由其儿子小陈出具了收条,收条载明:收到出租车车主沈某交纳老陈受伤住院费玖仟元。后老陈与保险公司及出租公司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陈某各项赔偿款2万多元。沈某得知后,认为小陈收取的钱构成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垫付的住院费,小陈以代其父老陈收取为由而不予返还,形成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陈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小陈作为儿子在帮其父亲处理事宜中,代其父亲老陈收沈某垫付的医疗费,并为沈某出具了收条,该收条载明“收到出租车车主沈某交纳老陈受伤住院费玖仟元” 。因该款不是小陈自己使用,实际用款人或者受益人均是老陈,小陈不是争议法律关系(不当得利)的主体,其代父收款行为够不上不当得利,不应承担返还责任。判决驳回沈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