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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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未认定 损失依法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2-12-18 15:31:40


    近日,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没有公安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肇事者赵某赔偿闫某医疗费、陪护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赔偿金,共计34412.87元。

    2011年11月14日8时许,家住马村区某村的老汉闫某和往常一样去路上打扫卫生。赵某驾驶重型货车悄然上路,在行驶至某公司东侧处时,将闫某撞伤。闫某被人送至焦作市马村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蛛网膜下腔出血;2、右侧第6-10骨骨折;3、肾挫伤;4、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于2012年1月5日出院,住院56天,花去医疗费24788.23元。后查明,赵某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进行驾驶,该机动车型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测、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赵某当时让人将事故车辆开回自己家中,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案,经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处理证明,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后因损失赔偿问题双方协商不成,闫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闫某与赵某发生交通事故,虽经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但赵某驾驶车辆系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测、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重型货车,且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报案、保护现场,而是移动了事故车辆,故赵某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c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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