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修武法院审理一起抢劫案,依法判处被告刘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酒后准备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在作案现场对面临街屋乘凉的被害人发现,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便持刀对受害人殴打、威胁,此时邻居薛某下班骑电动车回家。刘某看见,走出屋门主动帮助薛某将电动车推上台阶,薛某进入自己家后,被告人伙同他人将被害人放在在床和枕头附近的3个钱包和5部手机抢走,钱包内装有现金452元。经鉴定,5部手机价值112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结伙进入他人租住的房屋内,当场使用暴力手段抢劫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