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1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国首席大法官王胜俊,代表全国法官做出庄严宣示:公正、廉洁、为民,是人民法官必须共同遵奉的核心价值观。“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职业共同体的最高职业道德,是全体人民法官的行为准则。它高度浓缩了当代中国法官的行为理念和价值追求,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价值层面的本质规定,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院工作的必然要求,是广大法官履行神圣职责的共同思想基础,是法院文化建设的精髓和根本,是人民法院的精神旗帜和生命之魂。公正、廉洁、为民的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领域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是全体人民法官的行为准则。
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实践中,我们每一个人民法官都要高扬这面旗帜,牢固树立责任意识,从自我做起、从点滴做起,切实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
一、价值观、核心价值观及人民法官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理解
价值观是指一个人对周围的客观事物(包括人、事、物)的意义、重要性的总评价和总看法。价值观是人们对社会存在的反映,是社会成员用来评价行为、事物以及从各种可能的目标中选择自己合意目标的准则。价值观通过人们的行为取向及对事物的评价、态度反映出来,是世界观的核心,是驱使人们行为的内部动力。它支配和调节一切社会行为,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核心价值观是指某一社会群体判断社会事务时依据的是非标准,遵循的行为准则。它通常包含判断善恶的标准、群体对事业和目标的认同、在这种认同的基础上形成对目标的追求及形成一种共同的境界这四个方面的内容。它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是不同的人会受到不同的影响;二是价值观是相对稳定的,是人们思想认识的深层基础,它形成了人们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它是随着人们认知能力的发展,在环境、教育的影响下,逐步培养而成的。人们的价值观一旦形成,便是相对稳定的,具有持久性。三是价值观在特定的环境下又是可以改变的。由于环境的改变、经验的积累、知识的增长,人们的价值观有可能发生变化。
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是指人民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适应党和人民要求的以公正、廉洁、为民为内容的共同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它反映了人民法官自身存在的意义、价值追求的理解和把握,是人民法院的内在精神和生命之魂。
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包含“公正、廉洁、为民”三个方面,三者是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的有机体。“公正”是对人民法官最根本的要求,也是人民法官赖以存在的基础,因而它是核心价值观的“魂”,没有公正,就没有稳定,没有和谐,没有发展。“廉洁”是人民法官基本的行为准则和重要评断标准,也是实现公正的基本保障,因而它是核心价值观的的道德基础。人民法官是法律的使者,承载着断是非、化纠纷的重任,人民法官是否清正廉洁,直接影响人民对司法的信任,直接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为民”是人民法官践行根本宗旨的思想和情感基础,也是司法权的本质属性,因而它是核心价值观的根本目标。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必须始终依靠于人民、服务于人民。这三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的整体,构成了结构严密的逻辑体系,反映了人民法官与党、人民的关系最基本、最核心的价值观念,体现了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时代发展要求和人民法官价值追求的统一。因此,把三个方面的内容统一起来,对于准确理解和把握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内涵至关重要。
二、如何做到公正、廉洁、为民
要做到司法公正,需要司法机关找出矛盾焦点并公正对待。司法机关必须在审判中找准矛盾冲突点,找准利益共同点,找准解决问题法理、情理的结合点,运用好调解的手段、依法裁判的手段,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为目标,严格公正、精益求精地办好每一起案件,使公正贯彻在每个诉讼活动和每个诉讼环节之内,也体现在所做出的裁判结果和社会效果上;要做到公正司法,需要司法人员将公正司法作为最基本的职责进行遵守,以公道正直的态度对待案件参与各方,严格遵循和依照法定程序,公平正确地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且具有良好的社会正义效果,经得起历史的考验。作为法官,需要从政治觉悟、道德情操、职业崇仰、专业技能、行为规范、为民情怀、守廉毅志等方面对自己进行严格要求。要做到公正司法,需要司法人员以对人民司法事业的赤诚之心,规范司法行为。要做到阳光司法,守好守住司法公正的底线,不违法审判,不徇私枉法,让法治天空下闪烁司法公正的阳光。要做到公正司法,需要人民法院将当事人的诉求实现充分表达,正义能够得到伸张。人民法院只有不断加强审判执行工作,才能以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只有努力实现个案公正,才能依法保护好当事人的具体权益,实现普遍正义与个别正义的有机统一;切实加强审判管理,确保审判质量和效率,能让群众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
要廉洁就要自律。一直以来,廉洁自律是为一体,只有自律才能廉洁。第一要自重。即注意自己的言行。法官应纳言敏行、深居简出、清心寡欲,切忌因言行不慎而让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防微杜渐,坚决做到“不以恶小而为之”。同时,法官还要时刻注重自身修养,并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良好的政治素质主要表现在一个“强”字,良好的业务素质主要表现在一个“精”字,良好的品行主要表现在一个“严”字。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法官要不断清除自身思想上的政治杂念,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身体力行共产主义美德和社会公德,正确对待和行使人民给予的权力,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公众的表率,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地位,永保两袖清风,一身正气,靠人格的力量和道德的典范赢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信赖和尊敬。第二要自省。即加强党性和职业道德修养。能够按照党中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经常反思自己,检查自己,使自己的言行符合党和人民的利益。因为清廉自守,对一般人来说是修养和道德问题,而对法官来说,则事关遵纪守法和严肃执法的最起码的职业道德要求。所以,法官要“常怀律己之心,深畏法度之威”,经常反思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是否在忠实地执行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是否在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也就是说,在廉洁自律中,法官要养成“日三省吾身”的习惯,不仅能按照中央和最高人民法关于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认真反思自己在审判和执行工作等方面有没有违纪违规行为;而且还能够按照党章党规和国法的有关规定,对照检查,反思自己的言行有没有越轨行为。第三要自警。即严格约束自己。就是要建立廉洁自律的防线,善于从那些违法违纪的反面典型中吸取教训,增强抵抗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免疫力。作为法官,就是要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以反面典型警示自己,教育自己。一是按照党纪国法的规定约束自己。在审理和执行案件时,不仅能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案,而且还能按党中央和中纪委的廉洁规定要求,约束自己。二是按照法官职业道德要求约束自己。见了好处不伸手,见了美色不动心,见了利益不忘义,以高尚的人格去赢得公众的尊重、支持和帮助。三是按照社会公德要求约束自己。法官不仅在审判和执行活动中要清身正行,并且在社会公德的诸方面也能率先垂范,在八小时以外更能严于律己
要做到司法为民,应常怀爱民之心。只有常怀爱民之心,我们在工作中才能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才能使我们的一切工作为人民。法院必须树立执法为民理念,要有爱民之心。爱民之心就是要心中始终想着人民,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用自己的司法行为让当事人体会到社会主义司法的人文关怀。常怀爱民之心,就要像宋鱼水同志那样牢记党的宗旨,恪守为民之责,力行为民之举,永葆对人民群众的真挚感情,始终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理想的起点、信念的支点和事业的轴心,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一切为了群众,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做到司法为民,应常想为民之策。常想为民之策就是要求法官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要拿出解决问题的实际办法。一是要常想便民利民诉讼的办法。就是要当事人感受到诉讼的方便与快捷。当事人打官司可能有各种各样的不便,法院和法官就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多为民着想,根据实际情况,创新工作方式,研究怎样方便群众诉讼,如有的法庭针对有的被告故意躲避诉讼、拖延诉讼,与法官藏猫猫,实行了诉讼110制度,只要是发现被告行踪,随时告知,随时送达;有的法庭针对有的当事人工作时间不容易请假或有特殊情况在正常工作时间到庭困难的实际,研究确定了预约诉讼制度,实行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开庭时间,可以在休息时间或休息日进行诉讼活动;有的法庭针对当事人在外地打工的特殊情况,运用QQ视频、电话等现代通讯手段对当事人进行空中调解,既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又免除了当事人的舟车劳顿之苦,最大程度的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二是要常想提高审判效率的办法。“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法官必须恪守公正与效率的基本要求,在公正的基础上,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办案周期,尽快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矛盾化解在萌芽之中。要做到司法为民,应常练为民之功。常练为民之功就要求法官具备扎实的执法为民综合素质。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空话,想为人民群众办点事,没有好的本事也可能会好心办坏事。要把好事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就必须结合审判实践不断完善自我,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一是要练好法学理论功。法官第一位的是要学好法律及相关知识,不懂法怎能执法,但是法官光学法还不够,因为一个案件往往要涉及社会学、自然科学、医学、心理学等。因此以学法律为主兼学其它科学,不断地拓宽自己的知识面。还要解决向谁学的问题。要向书本学,我们要利用集中培训和自学的机会扎实学好法律书籍,打好法律功底;向身边的同志学,一个合议庭正好三个人,三人行必有我师,把他们好的办案作法和经验吸取过来变成自己的本事;向先进人物学,特别是要向身边的先进典型学习,他们的经验看得见摸得着,能够做到面对面的交流,是最好的学习对象。在学习的同时,通过自身的实践还要认真的总结,把别人的经验变成自身的能力,不断提高自己服务人民、服务社会的本领。二是练好驾驭庭审功,诉辩式庭审方式要求有证举在庭上,有证据质证在庭上,查明事实在庭上,所以一名优秀的法官必须要具备良好的庭审驾驭能力,才能为正确认定事实,公正适用法律奠定基础,而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决非一朝一夕形成,需要的是日积月累地锻炼。为此,无论简单还是复杂案件都要认真对待,庭前注意分析诉辩双方焦点,庭上根据庭审进展准确引导调查和辩论重点,庭后认真分析总结庭审经验与教训,逐步改进庭审技巧,达到庭审高效率、高质量。三是练好调解功,调解结案不仅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谐解决,而且增加了裁判的自动履行性,减少了执行的过程,所以是我们在审判中要进一步增强对调解重要性的认识,并加大调解的力度,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始终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大力提高调解率。
三、树立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意义
公正、廉洁、为民,精炼地概括了人民法官应有的价值追求,它内容明确具体,结构严谨,层次清晰,是一个有机的、系统的整体。它总结了成功经验,又有新的提升概括;反映了现实的迫切需要,又可以最大限度地促进和形成全体人民法官的共识,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精神和生命之魂,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价值层面的本质规定,它揭示了人民司法工作的发展动力,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和全体人民法官的核心利益和共同愿望,得到人民群众和人民法官的广泛赞同。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提出,不仅丰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丰富了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更在价值观层面上为法官们提供了行为准则,起到了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弘扬正气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
温家宝总理说:“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公正是司法永恒的价值追求。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不是仅仅冲着法官一张笑脸、一杯热茶而来,而是希望在法院能得到公平对待、公正处理。公正既是人民群众对法官的最基本期待,也是法官的职业要求、职业尊荣所在,不把公正作为内心第一信念、第一追求的人,根本不可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而廉洁就是公正的保障,没有廉洁就不可能实现公正。法官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视廉洁为生命。“为民”是人民司法的核心价值,人民法官来源于人民,根植于人民,本身就是人民群众的一员。人民法官只有通过司法手段,多行爱民、便民、利民之举,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和保障,才能融入人民群众之中,为人民群众所信任和拥护。
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中,公正是前提,廉洁是保证,为民是目标。我们只有在科学发展观和“三个至上”重要思想指导下,以人民为主体,以人民的利益为标准,牢固树立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使之成为法官前行道路的一座灯塔,充分发挥核心价值观的主导和引领作用,从小事抓起,从细处做起,认真热情的对待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真正做到司法公正、清正廉洁、取信于民。使广大人民法官在多元化价值观中塑造主流精神,真正服务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维护好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