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孙永强(化名)与赵小燕(化名)原系一对恋人,两人相处期间,共同出资以孙永强的名义分期付款购买了一辆轿车,孙出资18000元。不久,孙与赵双方分手,并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该车归赵小燕所有,孙永强两张信用卡由赵小燕使用,由赵按期归还信用卡及车贷,还清车贷后,孙永强负责将车辆过户到赵小燕名下。目前,赵小燕占有并使用该车辆,但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孙永强为了个人信用记录,被迫替赵偿还信用卡及车贷4万余元,经多方调解未果,赵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特诉至法院。
【庭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孙永强与赵小燕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的协议,该协议签订后,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本案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汽车由赵小燕付款购买还清车贷后,由孙永强负责过户给赵”。从该约定中可以看出该车系赵小燕所购买。孙永强应当支付车款并归还车贷。孙永强在赵小燕购买车辆时为赵小燕支付了18000元,后来赵归还了10000元,剩余8000元未清偿,双方协议书中约定,“自4月份起孙永强给予赵小燕壹万捌千元用于购车,由赵小燕还清车贷后再归还孙永强”,因该车贷至今未还完毕,孙应在车贷还完后再要求返还8000元,对孙永强的该部分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赵小燕所持孙永强信用卡两张,分别为建行和农行,信用卡如出现恶意透支,逾期不还,赵小燕进行负责,待还清车款后由赵小燕进行销户,孙永强予以配合”。孙永强两张信用卡,建行透支金额为14675.89元,其中包含一个月的车贷7333.33元,农行信用卡透支金额为19524.1元,除去一期车贷共计26866.99元,对该部分透支款项,赵小燕应当返还给孙永强。
孙永强的建行于2012年7月、8月扣除的车贷,每期7333.33元,两期共计14666.66元,孙分别于2012年8月、9月归还,其要求赵返还该两笔车贷的主张,依法应予支持;原先要求赵小燕支付信用卡透支款利息的主张,依法应予支持,赵小燕应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孙永强要求赵小燕自2012年10月1日起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履行每月按时还车贷责任的主张,应予支持。
【判决】马村区法院判决:一、赵小燕一次性支付孙永强26866.99元。2012年7月、8月扣除车贷14666.66元,合计41533.65元及利息;二、自2012年10月1日,赵小燕负责每月按时归还车贷直至还清之日止。
【法律链接】《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