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门的公文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形式,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和约束的,但河南省博爱县柏山镇马营村现年30岁的农民杜某,确打起了伪造公文的主意,1月16日,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4月份,杜某为使自己朋友的生意进一步扩大,伪造了博爱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博爱县科豆澡巾有限公司年产1600万块澡巾生产线项目的批复意见》的(博环登字[2012]24号)公文,并将该伪造的公文交与科豆澡巾有限公司的股东刘某。刘某拿到伪造的环保局公文后,骗取了博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的信任,完成了博爱县科豆澡巾有限公司的法人与地址的变更申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收伪造博爱县环境保护局(博环登字[2012]24号)公文并交由刘某进行博爱县科豆澡巾有限公司的法人与地址的变更申请,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法院审理期间,杜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杜某判处拘役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