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们为讨要工资,与老板发生争执。浴池工人为替老板出头,竟用脚将工友踢伤,结果自己不仅付出高额赔偿金,还被判处了徒刑。日前,解放区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梁某与冯某同是焦作市水苑浴池的工人。2012年1月17日早上7时许,冯某伙同其哥冯某某等十几个人到水苑浴池向其老板陈某索要工钱,因言语不和,冯某与浴池老板陈某发生争执,正在工作的浴池工人梁某听到老板与人争吵的声音后,就马上来到浴池大厅,与正在争吵的冯某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梁某用右脚踢中冯某的面部,造成冯某右眼眶内侧壁、下壁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冯强之损伤程度为轻伤。
另查明,案件受理后,被告人梁某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冯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000元,且已实际履行完毕。被害人冯某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梁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梁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已经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