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兄长,全然不顾手足亲情,在持刀砍不着弟弟的情况下,竟将弟媳砍成重伤。近日,中站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许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月2日20时左右,被告人许横在自己家与其弟许立发生争吵,后二人用掌、拳头互相殴打。不久许立离开,被告人许横又拿起家中菜刀,追至许立家中,用刀砍许立时,许立拿了一根擀面杖朝许横胳膊上、身上乱打,因许横砍不到许立,就挥刀向在许立身后的弟媳梁某砍了一刀,将梁某的面部右侧砍伤。后经鉴定,被害人梁某右面颊遗留长8.4CM凹陷性(部分增生)疤痕,致使容貌毁损,其伤情为重伤。
案件在审理中,被告人许横赔偿梁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8万元,已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横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自愿认罪,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