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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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亲属难忍激愤 向被告人亲属“复仇”获刑

  发布时间:2013-01-25 14:45:33


    在被告人庭审结束后,受害人亲属一时难忍激愤,竟在法院门外截住被告人亲属,进行打骂,将人打伤致残,结果不仅赔偿了高额医药费,还被判了有期徒刑。2013年1月24日,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平军有期徒刑一年;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秀江各项损失合计22941.96元。

    王平军与表哥吴陵的关系一向较好,后吴陵被刘峰杀害后,王平军心中很是悲痛。2012年1月10日12时许,法院开庭审理刘峰故意杀害吴陵一案庭审结束后,王平军一时难忍心中悲痛,在法院门外对刘峰的亲属进行打骂,在打骂期间,王平军用拳头将刘峰的表哥陈秀江眼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秀江因钝器类作用致右侧眼眶内侧壁及下壁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经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陈秀江的伤残程度等级为十级伤残。

    被害人陈秀江受伤后,入院治疗2天,花费医疗费1916.06元,医嘱载明出院后休息三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平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按照刑法及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王平军应对给被害人陈秀江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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