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戚因做生意出现资金困难,就央求业务员帮忙,“热心”业务员经不住亲戚央求,就挪用业务款帮其渡过难关,结果自己却“好心”没“好报”,不仅连累自己亲属为自己还了款,还被判了缓刑。日前,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陈某是焦作市云鹏公司的业务员,平时就喜欢热心帮人。2010年11月,陈某一位做生意的亲戚张某因资金困难找到陈某,请求陈某帮忙。“好心”的陈某经不住张某的央求,就利用其担任公司经营中心业务员负责销售货品及回收货款的职务便利,挪用一张22万元的银行汇票借给张某(另案处理)用于经营活动,张某承诺用几天就可归还。但几个月过去后,张某投资的钱没能回收,因此也没能还给陈某。后公司催要货款,2011年9月22日,陈某退还公司5万元;2012年2月23日,陈某亲属退还公司5万元;2012年3月2日,陈某亲属将剩余12万元退还公司。
2012年2月23日,被告人陈某到检察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独资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2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前及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及其亲属已将挪用的22万元公款全部归还,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