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9日星期一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关注:
当前位置: 新闻资讯 -> 案件快报

免责条款未释明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13-02-01 15:03:58


    2012年3月10日20时30分许,张某驾驶豫H88***/豫H99***重型半挂车,在光明大道与王某驾驶的豫H77***客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王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所驾驶车辆超载,张某与王某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王某的近亲属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85000元。原审法院查明:受害人王某系农村户口,有父王**、母赵**、妻刘**及子王小*,其生前从2009年7月至事故发生时,在红星公司工作,居住在公司职工宿舍。张某所驾驶的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2份、商业险2份,并投不计免赔险,其中主车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0万元,挂车5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审法院判决:平安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共计34985.3元。

    平安保险公司不服原判,认为:1、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2、因被保险车辆超载,应根据保险条款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虽为农村户口,但在红星公司工作近3年,且在公司宿舍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该公司,在计算死亡赔偿金时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关于10%绝对免赔率的问题,作为免责条款,平安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将保险合同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和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但平安保险公司未能尽到该责任,故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zjf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86号
邮编:454001
联系电话:0391-3386111
豫ICP备12000402号-2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