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年的审判工作中,张文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合法利益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她认为,改革的代价不能让弱势群体承受,对于由老人、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其审理不能死板的局限于法律条文,而应结合弱势群体特殊的生存条件、生活状况进行合而综合的考虑。
焦作市疗养院诉薛某要求终止代养协议一案。被告薛某的父亲因一氧化碳中毒导致痴呆,薛某将父亲送到焦作市疗养院代养,双方签定代养协议书并约定:疗养院同意收薛某父亲住院住宿,薛某每月支付代养费用430元。然而一年后薛某再也没有支付过代养费用,疗养院也因无法找到被告下落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终止双方签订的代养协议,并由被告补交拖欠的代养费用。
张文在了解本案后引起高度重视,她认为:如果本案简单的适用法律进行判决,薛某父亲今后的生活问题成为障碍,将其不负责任的推向社会也必然为社会增加不和谐音符。于是张文结合本案主审法官在庭下积极寻找被告薛某及老人的其他赡养人。经过大量的寻找工作,终于找到了老人的大儿子,说服其将父亲接回了家。在老人的生活有了切实保障之后,主审法官遂对本案做出了判决。
在人们法治观念日益增强的同时,民事审判人员必须首先树立和谐理念,摒弃“一判了之,出手即可”的本位主义结案意识,培养“结案事要了,案后要负责”的社会责任意识。
为此,她及时转变司法观念,从落实司法为民的高度出以对民事调解工作给予度高重视,2007年其调撤率高达80%。并且她在传统的“人文关怀调解法”、“换位思考调解法”等传统调解方法的基础上,还针对解放区属于老城区人口密集、属于商业繁华地带等特点,总结出“对症调解法”、“巧借‘关系人’调解法”、“集体‘会诊’调解法”等特色调解经验。
王某诉陈某离婚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而且男方以死威胁女方放弃抚养权。张文针对子女成长情况,多次从对子女负责和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高度对男方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最终使其放弃了抚养子女的要求,而让条件较好的女方抚养。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当事人往往要找一些与自己关系较好又能和法官说上话的人前来讲情。这些人往往都和委托人有着特殊的关系或交情,是委托人比较信任的人,张文认识到,在调解案件中利用说情人,做该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往往可以起到法院所起不到的作用。她在处理一起儿童被李某的出租车撞伤的案件中,便充分体现了这一点。该案受理后张文曾找被告调解,但李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接受调解。这时被告的两个哥哥托人到法庭打听案情。她抓住这个机会,让被告两个哥哥托来的熟人看了医院的诊断证明和伤情照片,并向他们讲了有关法律规定。首先使这两个人了解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表示愿意给被告一部分钱进行赔偿。次日,法庭主持原、被告进行调解时,被告的两个哥哥主动帮助法庭给被告做工作。面对两个哥哥的深情厚意,被告同意向两个哥哥借款给原告赔偿,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并予以履行。
针对个别法官易急噪、怕麻烦,而不愿进行调解的思想,张文便以庭务会形式专题讨论个案的调解思路,对疑难案件的调解进行集体“会诊”和“攻关”,充分发挥广大法官的经验和智慧,精心拟订调解方案,切实做到调解思路清晰、准备充分,将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全程,使大部分民事纠纷得以顺利调解并及时履行。
在胡某诉赵某要求除婚姻关系一案中,被告赵某系陕西省某部队军官,经多次联系被告但因工作关系一直没有时间回焦参加诉讼。考虑到被告的特殊情况,张文通过和被告所在部门政治处联系后得知该部队系野战部队有战备任务,便将该情况告知原告取得了原告的理解。后通过与部队的联系得知被告出差途经焦作,她便积极与被告取得联系,利用周未休息时间立即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但由于双方在房产分割问题上分歧较大,使得调解工作难以进行,面对此情况合议庭没有一判了之,而是充分利用集体智慧,利用法、理、情,结合“面对面”、“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对双方进行耐心疏导。向原告详细讲解和支持角度进行了劝说。双方当事人最终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在被告未提出任何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原告同意支付被告五万元并当天予以支付。案件调解结案后,被告所在部队政治处专程寄来感谢信,感谢她和合议庭对部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多年来,张文以办案速度快,结案数量多,社会效果好,且无一起错案而闻名全市法院。她曾多次被上级部门授予“先进个人”、“三八红旗手”、“青年突击手”、“十佳调解能手”等荣誉称号,荣立个人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三次,并连续五年每年审结案件超过百案,被评为“超百案能手”。在她的带领下,民事审判第一庭也连年被评为先进业务庭室,并于2007年初被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民政部门等部门授予“老年维权示范岗”、被省高院联合济南军区授予“维军法庭”等国家级、省部级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