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经营,照章纳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若总想投机取巧,偷税漏税,最终可能是“偷鸡不成蚀把米”。本案被告人李杰林就犯了这一时糊涂的事。2013年2月5日,被解放区法院一审以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所经营的公司也被判处罚金50万元。
审理查明,2007至09年,被告人李杰林在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焦作市某环保材料公司期间。分别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共逃避应纳税款64万余元,数额较大。其中07年逃避税款占应纳税款的40%;08年逃避税款占应纳税款的37.3%;逃避税款占应纳税款的28%。案发后,被告公司已于2012年1月13日补缴了应纳税款758986.38元,缴纳滞纳金337880.41元,接受行政处罚罚款782805.76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焦作市某环保材料公司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应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被告人李杰林身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应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单位及个人已将涉案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并接受了行政处罚,量刑时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