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当事人王某反映的买卖合同纠纷经两审终审,判决于2012年4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申请再审,是适用2007年民诉法规定的两年申请期限,还是适用新民诉法规定的六个月申请期限?如果适用新民诉法,其在2013年2月1日提出的再审申请是否已经超出了申请期限?
答:2013年1月1日之前做出的判决,按照2007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年申请期限尚未届满,如果剩余申请再审期间不足六个月的案件,申请再审的期间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两年;如果剩余申请再审期间长于六个月,申请再审的期间从新民诉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六个月,情况不同适用计算的起点和期间各不相同。王某反映的案件从判决生效开始到2013年1月1日,已经经过了八个月,按照两年计算,剩余申请再审的期限长于六个月,因此应适用新民诉法的规定,即王某最迟应在2013年的6月30日之前提出再审申请,王某在2013年2月1日提出再审申请不超出法律规定。
问2:当事人李某因相邻权纠纷起诉到法院,一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李某欲申请再审,问应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还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答:新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此规定有两层意思:一是当事人申请再审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为原则;二是一定范围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原审法院提出,即以向原审法院提出为补充。李某反映的相邻权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均为公民,李某既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选择权。
问3:案外人张某认为借款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的方式逃避债务,损害了其作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问应通过申请再审要求撤销原审判决,还是依据新民诉法第56条规定提出撤销之诉?
答:新民诉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赋予了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但该制度是在执行程序中的规定,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关系,在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之前还不够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的权利性质没有明确规定,能否通过新的诉讼解决也难以准确判断。因此,案外人提出撤销之诉依据明确,更便于案外人保护自己的权利。本案中,如果双方真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的方式逃避债务,那么此类案件一般不会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尤其是涉及类似金钱的种类物执行标的时,案外人所拥有的权利能否通过新的诉讼予以解决,难以准确掌握。案外人张某可以依据新民诉法第56条的规定,直接提出撤销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