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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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应体现公平原则

  发布时间:2013-02-25 09:46:53


    2012年6月30日,王某为自己所有的豫HB****主车在联合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但未及时为自己所有的豫HC****挂车办理交强险和商业险。2012年8月2日6时,王某的驾驶员李某驾驶豫HB****主车/豫HC****挂车沿二广高速公路行驶至994km+600m处时,撞开中央活动护栏后冲入对向车道,造成车辆及道路设施等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山西省交通警察大队于2012年8月7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造成路产损失由王某于2012年8月7日赔偿完毕。

    王某与联合保险公司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于2012年9月8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联合保险公司在主车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58000元。

    联合保险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按照合同约定,在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情形下,保险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王某认为,其挂车虽然脱保,但具有合法号牌,且经年检审验合格,只是违反了有关行政管理的规定,不属于主车保险合同无效或免责的前提,应当比照投保比例予以赔偿。

    法院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王某向联合保险公司对自己所有的主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联合保险公司就应该在车辆出险后及时合理地做出理赔,其所主张的免责条款,属于以格式条款免除保险人赔偿义务,排除被保险人受偿权利的条款。由于王某车辆出险时,挂车豫HC****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应扣除由其承担的相应部分,按照主、挂10:1的比例进行赔偿,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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