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侯某玩游戏机时曾和被害人邢某发生过厮打,当侯某再次在游戏厅遇到邢某时,觉得上次打架没占到便宜的侯某,拿起一把凳子将邢某头部砸成轻伤。侯某为自己的鲁莽行为付出了代价,赔偿邢某4万元后,2月26日,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2年6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侯某到焦作市中站区好爱家超市东临的欢乐英雄电玩城内找其弟弟,看到之前为争抢游戏机座位和自己发生过厮打的邢某在此玩游戏机,觉得上次打架没占到便宜的侯某,一时气愤就随手拿了一把凳子朝邢某的头部砸了一下,致邢某的头皮裂伤。经鉴定,邢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2年6月29日,被告人侯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3年2月26日,经法院调解,被告人侯某与被害人邢某达成和解协议,侯某赔偿邢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000元,已当场履行,并取得邢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因琐事非法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