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盗窃规定了严厉的惩罚,凡入户行窃,无论窃得多少财物,均要定罪处刑。1月31日,被告人张小伟就因入室盗窃了邻居200元钱,而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张小伟与李军都在焦作市山阳区马作村租房居住,二人同租在一个小院,相邻而居的生活让被告人张小伟发现了李军一个小秘密——每次李军外出,都会将自己房门的钥匙放在门头上面。2012年9月24日中午12点,被告人张小伟发现李军又外出了,就摸出李军放在门头窗上的钥匙,打开房门实施了盗窃,将李军放在床上钱包内的200元钱窃走。案发后,张小伟退赔了被害人李军200元钱。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积极退赔赃款,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