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道是“好借好还,再借不难”。但是当家住焦作市中站区的刘某将巨款借出去之后,他就再也没有睡过安稳觉。借款公司与担保人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无奈之下,刘某将其诉上法庭。3月12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丰大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担保人皇甫XX、沈XX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0年2月8日,被告丰大公司以购买原材料为由向原告刘某借款10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2月8日起至2012年8月8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2%,违约金每月10000元整。丰大公司的担保人皇甫XX、沈XX承担还款连带经济责任。谁知,丰大公司自2010年2月8日将100万借款拿走后仅仅支付了2个月利息就不再还款,刘某焦急万分屡次找上门来催其还款,但被告及其担保人百般推脱,拒不还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丰大公司按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