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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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相邻服装店进货"撞衫" 女子用木凳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3-03-14 11:02:35


    因看到隔壁服装店新进的衣服与姐姐服装店里的衣服款式相同,好强的妹妹一时大为恼怒,遂为姐姐出面“复仇”,并在厮打过程中用木凳砸伤服装店女老板,结果不仅赔偿了对方25000元医药费,还为此获罪。日前,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刘某与姐姐刘某丽关系甚好,也经常到刘某丽开的服装店里帮忙。2012年6月16日上午,刘某到市场买菜时又照常来到姐姐刘某丽的服装店,准备帮其卖衣服。当经过隔壁王某所开的服装店时,突然发现王某新进的服装款式与姐姐店里的服装相同,心中非常恼怒。想着前几天姐姐也曾因进货相同被王某欺负过,遂想为姐姐出面“复仇”。于是,刘某来到王某的服装店门口,与王某理论,并发生吵骂。在争吵过程中,正在整衣服的王某随手用挑衣服的衣竿敲打刘某,正在气头的刘某更加生气,就马上跑到姐姐店里,拿起一把木凳向王某头部砸去,致使王某面部受伤流血。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的亲属与被害人王某达成了谅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5000元,并已当场履行完毕。被害人王某也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在案发后能够赔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达成了谅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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