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儿媳的农村户口购买汽车享受下乡补贴本是件好事,谁料儿子、儿媳离婚时应为汽车到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犯了难。近日,解放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判决该汽车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原告张某、宋某、张小某诉称,原告张小某是原告张某与宋某的儿子,被告韩某是其儿媳。2010年4月,原告张某、宋某花费了7000元左右购买了一辆汽车,由于被告系农村户口,能够领取“汽车下乡” 补贴,故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时将车辆所有人登记在被告名下,因被告与原告张小某感情不和准备离婚,被告于2011年2月将汽车开走,后经原告多次劝说,被告仍拒不归还车辆。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诉争车辆归原被告共同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小某与被告韩某结婚后一直与原告二人共同生活,且各家庭成员之间并未对财产分配作出约定,故该购车款应为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创造的财产,故诉称车辆也应为家庭共同财产,由家庭成员共同享有所有权。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