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本无可厚非。但如果采用不正当手段讨要欠款,损害他人利益,甚至于危害社会的行为,则是法律不能允许的。
被告人王某承包李某开发的建楼工程,工程竣工后,被告人王某多次索要工程款未果,遂纠集被告人郭某、许某等4人密谋绑走李某并向其索要工程款。2012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等人到李某办公室内,采用捆绑手脚、用毛巾堵嘴等手段,强行将李某绑走,并将其拘禁在一养殖厂内。当天下午,被告人王某在得到李某转账钱款后,将李某放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为索取工程债务,纠集被告人郭某、许某等人采取捆绑方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长达十小时,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法院分别对被告人王某、郭某、许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判决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