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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嫉妒同行去滋事 赔了钱财又领刑

  发布时间:2013-03-28 11:30:05


    3月27日,焦作市马村区法院审结一起因嫉妒同行而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范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2年12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范某因嫉妒同行刘某经营的理发店生意比自己好,遂酒后来到位于焦作市马村区文昌路的某理发店以理发为名,故意刁难,扬言收取保护费。后范某将店内货架踢翻,导致架上手机、烫染工具等物品损毁,并手持理发椅将音响砸坏。在被害人刘某上前阻拦时,范某又打了刘某头部一拳,后因110民警及时赶到予以制止。经鉴定,被毁损物品价值4500元。案发后,被告人范某赔偿被害人刘某各项损失共计9000元,并已履行完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寻衅滋事,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范某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考虑,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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