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系做水产生意的个体户,被告李某从事物流运输。2011年9月10日,原告将从郑州进货购买的四包鱿鱼制品交由被告负责运输到焦作市。被告的物流车辆被与被告有经济纠纷的生意伙伴扣押,致使原告的货物不知去向无故遭受损失。2012年1月11日,双方经过协商,被告给原告出具了1.7万元的欠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承运人承运原告的货物,即负有将原告的货物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被告应负责赔偿。双方经协商,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认可了欠款事实,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陈某欠款1.7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