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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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仔与老板合伙“帮”人炒股 诈骗26万获刑

  发布时间:2013-04-01 14:56:41


    一打工仔应聘到一家财经公司上班后,假意“帮”人炒股挣钱,实则与老板一起合伙诈骗他人钱财,结果不仅被挣到钱,反而被判缓刑罚款10万元。日前,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范某大学毕业后,于2011年4月通过报纸上招聘启示应聘到福州市前沿财经公司上班。上班后范某在公司老板贾某(另案处理)的安排下,主动联系经常炒股的焦作股民刘某,刚开始他先给刘某推荐两只股票,刘某在买了那两只股票并挣了些钱之后,也渐渐信任了范某。在看到鱼儿上钩后,范某便伙同老板贾某、程某(另案处理)等人以能帮忙炒股挣钱需交会员费为由,骗刘某将28800元分两次汇入户名为程某、贾某的账户。在诱骗成功后,范某又一次打电话给刘某,谎称能购买到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原始股,并将该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的资料及该公司的股权证之类的假文件传真给刘某,以骗钱刘某的信任。刘某在看到资料后,信以为真,就先后分五次将236600元汇入贾某、程某的账户。在汇入巨款后,刘某心里不放心,就照着传真过来的资料上的电话给该科技有限公司打过去询问,但是公司的工作人员说他们公司从来没有发行过什么原始股,这时刘某才发觉被骗上当,遂向公安机关报警。至2011年6月范某伙同他人共七次骗取刘某现金265400元。案发后,赃款265400元已全部追回退还被害人。

    2012年9月11日,被告人范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265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范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在案发后,和同案犯将诈骗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故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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