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二手摩托车,多次辗转买卖均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害人许某将司机翟某、实际车主李某和登记车主乔某一同告上法庭。4月1日,中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翟某、李某赔偿原告许某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9115.43元。
2012年2月24日7时,被告翟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中站区怡光路十五中北侧与原告许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许某受伤,车辆受损。经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居交管巡防大队责任认定,被告翟某承担全部责任。法院调查发现,该肇事二轮摩托车是在2006年3月由韩某购买并登记在被告乔某名下。2011年9月韩某将该车卖于赵某,赵某又于同年10月卖给被告李某。期间多次交易并未办理过户手续,李某和乔某分别为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和登记车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翟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致残,被告翟某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并将车辆交于无证人员驾驶,也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乔某在该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