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卫宏诉焦作辉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土地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豫法民一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焦作辉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未能在指定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本院将对查封的焦作辉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所属的座落于解放中路87号辉龙花园1号楼(金德利大厦)部分房产第6层(面积为465平方米)、第11层(面积为465平方米)、负1层第002、011-015、017、021-026、028、033、037、039、045、050、065、066、079、084、086-089、092-097、101-105、124、129、130、134、136-138号(共45个摊位编号合计面积为664.46平方米),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第2003-10号,交有关单位进行拍卖或变卖,望对该房产权属有争议的单位或个人,在公告后十日内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提供证据。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O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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