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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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中院出台规定进一步强化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

  发布时间:2013-04-03 10:21:45


    为深入推进全市法院“作风建设年”活动,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4月2日,焦作中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强化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

    《规定》指出,禁止发表与中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绝不允许违反政治纪律,绝不允许对组织决定搞阳奉阴违;禁止在诉讼活动中接受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亲友等的宴请、送礼,或接受邀请到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进行娱乐活动;禁止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向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亲友借钱借物,报销个人费用,或谋取其他利益;禁止擅自使用、处分被查封、扣押和保全的涉案现金、车辆及其他物品;禁止泄露审判秘密;禁止在工作日中午和工作时间饮酒;禁止在酒后开庭、值班、备勤或执行其他公务;禁止携带枪支、警械、机密文件和案件卷宗饮酒;禁止着制服在营业性公共场所用餐;禁止着制服在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进行娱乐活动;禁止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禁止酒后和无证驾车、超速行驶、不遵守交规、不服从交警管理的违法行为;禁止使用警车接送学生、婚丧嫁娶、钓鱼、旅游等活动;非执行公务,禁止将警车停放在酒店和娱乐场所及其周围;禁止工作时间从事娱乐活动;禁止参加有碍社会公德或有伤社会风化的活动;禁止开庭时迟到、着装不整、接打电话、打瞌睡、抽烟、随意走动等。

    《规定》要求,中院干警到基层法院办案,原则上应在机关食堂就餐,基层法院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托关系、打招呼,干扰办案;不得私自为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为律师及其他人员介绍案件;对当事人或群众不得有语言、举止不文明,作风简单粗暴,态度蛮横耍特权等行为;不得有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规定》强调,焦作中院及辖区基层法院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对违反相关条款,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降级至开除处分。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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