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向张某讨要40多元的饭钱未果,杨某一怒之下,竟将张某打成轻伤。事后杨某不仅赔偿了张某25000元,还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对自己的鲁莽行为杨某后悔不已,连说不值得。
2012年7月29日晚19时许,被告人杨某在焦煤集团鑫珠春公司北门对面的“同兴饭店”遇到被害人张某,遂向张某索要欠其的40多元饭钱,因被害人张某不给钱,杨某便转回家中让妻子史某去找张某索要欠款。后被告人杨某携带一把匕首也来到“同兴饭店”,见妻子向张某要钱不成,遂与张某发生厮打,其随身携带的匕首被人夺走,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杨某将张某鼻部打伤。经焦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杨某和被害人张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25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非法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