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焦作中院将一起大标的执行案件在异地成功拍卖,这是全省首起在省高院摇号室进行摇号选择拍卖机构、标的超过3000万元、并在异地进行拍卖的案件。
2012年6月5日,省高院下发《河南省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实施细则》中规定:“委托拍卖保留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应当在全省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名册中选择拍卖机构。拍卖标的在3000万元以上的,应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摇号室选择拍卖机构”。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委托拍卖工作,使拍卖委托工作的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进一步提高,更加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焦作中院执行的这起大标的案件,标的物经评估价值4900余万元,遵照《拍卖实施细则》,焦作中院司法技术处、执行局、监察室及双方当事人共同前往郑州,在省高院技术处协助下摇号选择拍卖机构,并对选择拍卖机构的过程进行全程录像。
由于该案标的在外省,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使拍卖标的物实现最大经济利益,焦作中院积极与省高级院司法技术处沟通、协调,决定借助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司法拍卖平台,在标的物所在地进行拍卖,取得了较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