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人好心去帮邻居推车,不料家中的大狼狗却跟着跑出来并将邻居咬伤。7月14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韩先生赔偿原告韩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367.8元。
韩女士与韩先生系邻居。2009年3月14日中午,韩女士骑车回家时路过一个上坡,叫韩先生去帮忙推车,韩先生就叫其儿子来帮韩女士推车,谁知韩先生家养的狗跟出来将韩女士咬伤。当天韩女士住入医院治疗,诊断为:1、左眼上皮肤裂伤;2、左耳廓狗咬伤;3、头外伤;4、身体软组织狗咬伤。住院16天,花费2952.12元。住院期间韩先生支付了1400元医疗费。
庭审中,被告韩先生辩称原告有过激行为,狗才会咬原告。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被被告家饲养的狗咬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因原告的伤情未构成伤残但伤在面部,对此酌定为300元,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有过激行为狗才咬人,但被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对被告辩称不予支持。被告支付的1400元已在赔偿款中扣除,原告不予返还。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