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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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能动司法 促进社会和谐

全力推进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工作扎实开展

  发布时间:2013-04-16 11:29:51


    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案件审判工作,促进劳动关系健康和谐发展,为中原经济区核心区建设提供良好司法环境,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焦作中院作为全省五个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试点中级法院之一,积极应对审判工作新形势,努力实践“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能动司法,促进社会和谐,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全力推进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工作扎实开展,积极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为焦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我们的主要经验和做法是:

    一、党组重视,建立健全审判组织

    为切实做好劳动者权益保护案件审判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焦作中院党组高度重视,多次召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劳动者权益保护案件审判工作。

    一是成立了以江金贵院长为组长,其他院领导为成员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案件办理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法院劳动者权益保护案件审判的指导、协调和督促等工作。

    二是成立劳动者权益保护案件办理工作办公室,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落实上级法院和本院指导小组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案件办理工作的各项决定,承办日常事务,负责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案件进行业务指导。

    三是制定并下发了《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试点工作方案》,并要求基层试点法院制定具体措施,扎实开展工作。在试点工作基础上,焦作中院积极协调当地党委政府,于2012年10月正式成立河南法院首家具有正式编制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12月全面开展劳动者权益保护案件审判工作,着力推进劳动者权益保护案件审判队伍专业化。主要负责审理劳动争议、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劳动报酬、人事方面争议、劳务合同纠纷、劳动者人身权益的侵权以及其他与劳动者权益保护有关的民事纠纷。

    四是联合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检察院、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局、司法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八部门,2013年1月10日在焦作日报头版发布通告,严厉打击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等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是因地制宜,研究制定了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工作细则,对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案件排查、案件办理、长效机制建设等各项工作的推进制订详细方案。在此基础上,完善措施,细化责任,分解任务,责任到人,建立详细的工作台账,并列明案件所处的阶段、案由、涉案人数、涉案金额、处理情况等内容,分类采取不同方法,力求实效,案结事了。

    二、关口前移,努力把劳动纠纷消除在萌芽阶段

    在抓好劳动纠纷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同时,焦作中院积极拓展和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隐患。

    一是强化对外培训工作。去年以来,焦作中院先后举办了三期针对辖区内大型用工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班,培训人次达300余人。通过培训,提高了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增强了企业的合法用工意识,减少了劳动纠纷案件的发生。譬如,焦煤集团方庄二矿因经济转型需要进行经济性裁员,由于企业法律意识的提高,企业在裁员之前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不仅避免企业遭受用工成本损失,也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充分发挥劳动仲裁的功能。为了使仲裁和诉讼两种不同的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相互配合和衔接,从而更有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焦作两级法院在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注重加强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交流和沟通,从司法、利民角度引导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使其承担更多的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功能,一大批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在诉前得到了化解,消除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三是加强与相关政府行政部门的良性互动。注重发挥优势,出谋划策,平息纠纷。在办理焦西矿山有限公司与100多位职工的群体性争议一案中,因该公司系老国有企业改制企业,负担过重,产品销路不畅,改制后仍然困难重重,出现资金困难一度停产。该公司无充足流动资金,相关的房产亦为法院扣押,公司员工在等待数月未能获得正常劳动和收入后群起上访。焦作中院在获知上述情况后及时与解放区仲裁委、信访办、解放区法院等各部门取得联系,共同研究矛盾化解方案,最终100余名员工与企业妥善解决了矛盾,防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三、能动司法,积极探索法律延伸服务职能

    法院在加强审判力量,提高审判效率的同时,一个重要的任务是如何通过司法延伸工作,培育社会自我管理组织,完善社会自净功能,助推社会自律,实现“大社会、小政府”的管理方式,让群众在接受和参与社会管理中切实感到更快捷、更便利、更文明、更和谐。焦作中院在推进劳动用工社会管理创新方面,大胆尝试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积极提高社会组织参与劳动用工管理的能力,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是“走出去”。即送法下企业、下街道,将劳动争议纠纷化解工作深入到基层的街道、居委会、司法所,帮助基层社会管理组织的纠纷调解人员掌握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有效协助基层组织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其一,开展“企业服务月”活动。实行院党组带队分片包干的办法,率领各相关处室共走访各类企业837家,对涉案企业的回访率达到100%。通过开展活动,涉企案件的结案率达95%,执行率达100%。为企业职工开展法律讲堂30余次,受益员工达3900余人。通过普法宣传,提高了用工单位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守法意识,大大减少了劳资纠纷案件的产生。其二,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印发《劳动者如何维权,你懂吗?》维权手册,免费向市民发送。利用节假日期间,深入到人员集中地广场、公园开展7次免费咨询活动,9次送法进社区活动,为社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其三,大力开展并推行巡回审判,通过到企业所在地或街道进行公开开庭,企业负责人和劳动者均可参加旁听,起到审理一件,教育一片的作用。

    二是“请进来”。即把分别代表雇主、员工的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工会组织请到法院,为他们搭建一个沟通和协商的平台,了解员工、企业双方当前最主要的诉求,借助社会组织的力量,缓和行业内群体矛盾。此外,我们还将定期召开针对辖区内大中型企业及行业协会的通气会,反馈劳动用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亟待解决的问题,敦促各行业协会加强对行业内相关劳动标准的制定及行业内企业用工行为的规范。

    三是积极提出司法建议。即对反复诉讼、类似案件集中的企业发出司法建议,指出企业管理中存在的漏洞,督促其规范管理行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在处理焦作电厂雇佣当地村民进行小工程建设引发的纠纷中,法院及时向电厂发出了司法建立,指出其在雇佣当地群众进行小工程建设、临时性工种时,应该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明确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以免发生纠纷时造成企业被动,增加企业用工成本并对其正常经营产生影响。要求严格按《劳动合同法》及国务院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规范用工行为。同时建议加强与员工的沟通、协调,避免小矛盾的不断升级。电厂认为法院提出的问题非常中肯,及时对相关管理制度将进行了研究改进。

    四、调判结合,严把调解“五关”

    审判实践中,焦作中院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注重创新调解方式,推出“五步调解法”,努力摸索劳动争议案件和谐审理的新模式。

    一是坚持诉前非诉调解,把好入口关。该院在收到当事人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对于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和用人单位工会等单位调解处理的案件,积极引导劳动者先行选择非诉讼方式调解解决争议纠纷,将矛盾纠纷化解在立案之前。

    二是坚持立案窗口调解,把好分流关。对于劳动者不同意选择非诉讼调解,或者经非诉调解未达成协议,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立案。在立案之后移送业务庭之前,充分发挥在立案庭专门设立的“人民调解办公室”和“矛盾调解办公室”的先行调解功能,对一些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及时、快捷调解结案。对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劳动案件,超过规定的立案调解时间10日的,及时移送业务庭室处理。

    三是坚持庭长庭前调解,把好效率关。由办案经验丰富的老庭长组成庭前调解小组,在案件移送业务庭、开庭审理之前,首先进行沟通、协调和调解,以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效力,减轻审判人员的工作负担。

    四是坚持委托、协助调解,把好判决关。在案件审理后、裁判作出前,经当事人选定或一致同意,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学者进行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期间内不能调解结案的,科学把握时机,当判则判,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是坚持庭后调解回访,把好和谐关。我们要求办案法官充分抓住庭审后、判决前的时机,采取亲临企业实地,用人间真情感化劳资双方,适时调解结案。对于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案件,将诉讼调解向后延伸,利用现代通讯技术或委托乡镇民调组织进行回访,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履行协议,巩固调解成果。一起长达九年的劳动争议案件,就是庭后多次回访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卢彩霞2002年2月进入焦作市卫生材料厂上班,9月份某天下班后因拿了单位一卷大约三米长的纱布被单位除名,从此双方进行了长达九年的拉锯诉讼,司法机关前后共出具了28份裁判文书。承办法官接到这个案子后,知道双方矛盾尖锐,在庭上无法进行过多的辩论和沟通,就在庭后无数次的回访当事人,耐心做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双方最终被李法官的真诚所感动,达成调解协议,结束了令双方都筋疲力尽的漫长诉讼。

    五、牢记理念,建立多方联动长效机制

    一是牢固树立调撤结案理念,做到案结事了、案结事好。审理劳动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始终把调撤结案作为第一选择的结案方式,不仅从思想上重视,更注重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克服困难,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进行调解。2011年初,因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徐水花等14名农民工将其告上法庭。承办法官通过调查了解到这起案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发现企业不是恶意欠薪,而是因房地产不景气,资金出现困难所致。如果法院就案办案,一判了之的话,双方矛盾会进一步激化,农民工在短期内很难拿到工资,同时也会给企业发展带来不利因素。为从根本上解决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和矛盾,焦作中院和山阳区法院审判人员有针对性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并积极通过政府,协助企业争取到银行贷款,不仅解决了农民工资问题,也为解决了企业的燃眉之急。

    二是积极协调信访、社会劳动保障等部门的联系、配合与协调等工作,坚持多管齐下,妥善处理纠纷,有效化解矛盾,形成 “党政领导、法院指导、社会参与、三调联动”的劳动争议纠纷“大调处”的新机制。同时,我们邀请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纠纷化解工作,将其向深度、广度延伸,不仅加大诉前调解的力度,也将进一步扩展人民陪审员的范围,将工会、企联、行业协会等与劳动用工相关的各类社会组织纳入我们诉前调解的队伍中,通过整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办理焦作市银河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建开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建房合同一案中,双方因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出现偏差而形成诉讼,涉及标的达9000万元,涉及近千名农民工的利益。承办人为摸清纠纷脉络,理顺双方情绪,深入走访两家企业和相关当事方,通过深入行调查,从中发现了从根本上解决双方矛盾的突破口,并借助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的力量,经过多次调解,最终达成了实现互利共赢的调解协议,双方派代表分别向法院赠送了锈有 “坚持能动司法,服务企业发展”,“化干戈为玉帛,排企忧解民难”的锦旗。

    三是利用政法委涉诉信访联合大接访这个平台,从中发现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案件,将其引入到法律渠道,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快结”。据统计,去年以来,共从接访中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建设施工纠纷中隐性拖欠工资以及劳动仲裁后,劳动者一方不满但又投诉无门的案件共计25件,全部由接访人员引人法律程序,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与市总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定期工作例会制度,即双方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相互通报工作情况和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及调解情况。此外,我们还建立资源、信息互联共享机制,互相沟通交流,依法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工会组织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不仅能够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还能很好地缓解劳资矛盾双方的对立情绪,对维护社会稳定也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工会组织通过参与委托案件的调处,也从中分析掌握了劳动纠纷的一些现状,为工会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经验和依据。

    六、统一司法,提升劳动争议案件审判质效。

    一是构建司法审判与劳动仲裁的有机衔接,确保执法尺度的统一。由于仲裁机构与审判机关之间并非隶属关系,各自在处理案件分析问题的角度及掌握标准方面各有不同,造成审裁结果各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权威,甚至造成了部分劳动争议矛盾扩大化。同时,新民诉法又设置了小额标的案件实行速裁程序的特别诉讼途径,对于两种程序的衔接规定地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为此,焦作中院提出两项措施,以实现审裁机构间的无缝对接:第一,建立裁审例会机制。定期召开裁审联席会议,互相通报情况,对难点、热点共商对策,合理掌握裁判尺度,确保执法统一。第二,建立人员教育培训的交流平台。针对我国仲裁员整体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焦作中院充分发挥在司法专业和技能上的优势,派出了法律功底深厚、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给予指导,对仲裁员培训给予了充分的支持,解决了仲裁人员知识结构不全、经验不足的难题。

    二是加强对全市法院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法官的培训工作。为全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劳动争议案件“专家型”法官队伍,焦作中院每年都从基层法院和中院民事口共抽调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精干力量,对全市法院从事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工作的法官进行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为一周。通过培训,从事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工作的法官素质得到明显提升,专业审判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办案质量和效率得到明显进步。

    三是加强调研,及时出台指导意见。焦作中院在对近年来全市法院有关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了集中归纳和整理,并开展专题调研,及时出台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加强对基层法院的指导。同时,及时了解并解决基层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司法尺度,有效防止由于各基层法院司法尺度的不统一而对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作出完全迥异的裁判。

    四是释法答疑,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劳动法律关系复杂,加之法律法规不健全,很多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不理解,这就要求我们法官应做好判前释明和判后做好答疑工作。立案前,及时进行诉讼风险、法律适用方面的告知。审理时,对当事人的疑问做耐心、详细地解答。判决或调解后,对当事人再做深入的判后答疑工作,对未达到当事人诉求结果的,逐项解释说明,并引导当事人走正确的司法救济途径。

    在当今日益市场化的经济社会生活中,劳动关系呈现出越来越复杂多变的样态,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工作的任务也越来越繁重。在今后工作中,焦作中院将以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的成立为契机,坚持以人为本,服务民生,立足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积极推动劳动用工领域的社会管理创新,充分发挥法院社会管理功能,切实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推动中原经济区建设而不懈努力。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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