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之间聚会喝上几杯,不仅能活跃气氛,还能增进感情,但要斗酒逞强,大打出手,不仅伤了友情,还要为此付出代价。4月15日,被告人梁某就因在酒桌上和朋友斗酒争执将朋友打成轻伤,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2012年1月6日晚18时许,被害人张某与被告人梁某等人在中站区小尚村“诚信饭店”一同吃饭期间,因饮酒二人发生争执,张某先持白酒酒瓶朝梁某头部砸了一下,被告人梁某随即持板凳朝张某头部砸数下,致使张某头部受伤。经焦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告人梁某于2012年10月25日到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投案。
案件审理中,经法院调解,被告人梁某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非法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赔偿被告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