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吴某沿着河道开办了再生塑料加工厂。2011年7月,因被告洗刷农药包装袋,污染水流入河道,导致原告王某等三人合伙种植在河岸上的树木部分死亡,给其造成严重损失。
经审理查明,原告死亡树木价值1.5万余元,预期收益为3.1万余元;受损树木价值300余元。原告支付鉴定费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吴某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向河道排放污水,导致原告王某等人合伙种植的树木受到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王某等人树木损失、鉴定费共计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吴某不服,提出上诉,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