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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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储存期变质 仓储和储户责任各半

  发布时间:2013-04-17 15:29:52


    因未妥善保管,导致山阳区的葡萄种植户小李的几百箱葡萄在恒温库溃烂、变质。看着一箱箱腐烂的葡萄,辛勤劳作几个月的小李将储存葡萄的实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

    去年秋季,种植户小李分7次将774箱成熟的葡萄存放在焦作市某实业公司的恒温库内储存、保管。双方约定:2013年春节前小李来提取储存的葡萄,储存费用每斤1角3分,提货时结算清。被告方接受了该葡萄后向小李出具材料卡片(仓单),载明:品名:葡萄,计算单位:件,收入数量774。

    2013年春节前,小李去恒温库内提取葡萄准备上市销售,却发现葡萄溃烂、变质。当天,小李就向公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处随机抽取80箱葡萄确认葡萄均或多或少发毛或腐烂。本想趁春节水果走俏想卖个好价钱的小李向实业公司索要赔偿无果后,将这家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被告赔偿自己的损失。

    被告某实业公司辩称,葡萄如果存放时间超过2个月必须加放保鲜剂并装进保鲜袋,其他客户都是三五天一提货,而原告小李将葡萄存放到恒温库后不管不问,致使葡萄溃烂变质,责任应当自负。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小李与被告某实业公司之间仓储合同依法成立,其效力法院予以确认。被告某实业公司所从事的属商业营业活动,作为保管方,未妥善履行保管、通知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小李作为存货人对储存货物的性质负有说明义务,其怠于履行,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被告实业公司认可的每箱六斤计算,依据本案实际,法院确认上述葡萄价格为每公斤7元,774箱葡萄总价款为16000余元。依照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某实业公司赔偿原告小李8000元。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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