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市中院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创新调解模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三起劳动争议案件一日内得到圆满解决,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1年9月6日,黄坤向焦作某房地产公司求职,后被公司聘用,并约定试用期为2011年9月8日至2011年11月8日,试用期工资为每月4200元。试用期满后,2011年12月23日,黄坤被公司聘任为工程部副部长兼项目经理,聘任期一年,后黄坤按照公司安排开展工作。2012年2月29日,黄坤与焦作某房地产公司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后离开。之后,黄坤向焦作市解放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公司因未签订书面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等,焦作某房地产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2年7月23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放区法院于2012年12月16日作出判决后,焦作某房地产公司不服,向焦作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我院劳动者权益保护庭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到,双方还有一起案件解放区法院已作出了判决,可能要上诉,黄坤爱人同时与焦作某房地产公司也有一起劳动争议在仲裁委等待开庭,如果此案处理不好,将势必导致另外两起案件继续诉讼。为彻底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案件事好,劳动权益庭决定将三起案件合并调解。经过合议庭庭后调解,电话说服,又通知双方到本院耐心做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和解协议,焦作某房地产公司支付黄坤及其妻子共计28000元,三个案件全部了结,并于4月17日全部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