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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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少年未到法定年龄骑电动车酿事故负全责

  发布时间:2013-04-22 08:06:07


    电动自行车虽然容易驾驶,但法律规定,骑行电动自行车需达到16岁,青少年朋友违反该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势必会加重自身责任。2013年4月17日,中站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涉及此类问题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认定由该少年负事故全部责任,判决由其父亲替代其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5日下午5时30分许,被告许元从东向西驾驶的电动车将在和美小区1号楼前绿化坪沿路南沿的原告徐成撞倒,被告法定代理人将原告徐成送至焦煤一分院检查,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对位对线欠佳。后被告许元的法定代理人先后带原告徐成到焦煤集团中央医院、滑县等医院检查治疗,2012年4月3日,原、被告因治疗问题发生纠纷,经协商,被告许元的母亲同意带原告看病,当天被告许元的母亲带原告徐成到获嘉县黄堤吴照云正骨专科治疗,原告徐成在获嘉县黄堤吴照云正骨专科住院113天,住院期间,原告徐成由其丈夫陪护,以上医疗费用及部分交通费均由被告法定代理人支付。出院后,原告徐成又为治疗骨折花费医疗费342.4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本案中的被告许元未满16周岁且驾驶电动车在小区内与原告相撞,致使原告徐成受伤,故许元应负全部责任;因被告许元系未成年人,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赔偿交通费,根据本案原告的治疗情况酌定为1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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