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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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持刀相向”谁之过

  发布时间:2013-04-22 10:24:26


    十五岁,本是青春洋溢的年龄,但是由于学校、家庭教育的一些失误,也鉴于这个年龄阶段青少年自身心理、行为、性格的缺陷,引发的血案屡见不鲜。

    李梓铭与李文龙均系焦作第二十三中学学生。2010年11月12日下午14时许,李梓铭因与李文龙有矛盾,和其同学时翰林等人在操场上的厕所里对李文龙进行殴打,李文龙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李梓铭捅伤。李梓铭遂即被老师送至医院被诊断为:腹部开放性损伤、肝破裂、胃破裂、左腿刀刺伤。经公安机关鉴定,李梓铭的人身损伤程度为重伤。

    事件发生后李梓铭提起诉讼,山阳法院于2013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山阳法院认为:本案系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原告李梓铭是在被告焦作二十三中学学习期间受到伤害,李文龙虽然实施了加害行为,但李文龙是未成年人,其携带刀具进入学校并伤害他人,第二十三中学对未成年学生没有充分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主观上有一定过错,应成为责任承担主体,判令承担30%的责任。李梓铭与李文龙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一定的预见。李梓铭因与李文龙有矛盾,和其他同学一起对李文龙进行殴打,被李文龙用刀捅伤,其本身也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20%的责任。李文龙持刀伤人,侵害了公民的身体健康,应当赔偿这一行为为李梓铭所带来的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后李文龙的监护人上诉称一审法院责任比例划分不当。李文龙是基于本能反应做出的正当防卫。李梓铭的过错行为是引发本案的导火索,其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二审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今,昔日的同窗伙伴均选择转学,各向东西,但不可逆转的是他们都因各自的偏激行为,背负了这个年龄不应该承担的责任。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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