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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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检察官向法官职业转变之感受

  发布时间:2013-04-27 09:00:50


    阳春三月,草长莺飞,万物萌发,怀着对家乡的赤子深情,对审判事业的敬畏和向往,我告别了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来到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新的面孔、新的环境、新的工作,每一天我都有新的感悟。

    众里寻它千百度

    2007年我毕业于郑州一所法律院校。我在工作之余坚持学习,于2008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取得了法律职业的敲门砖后,2009年我进入郑州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

    在河南法律职业就业形势严峻,准入门槛不断提升的情况下,2010年,一次奇缘巧合我通过考试被高平市人民检察院录用。领导和同事无微不至的关怀和帮助,使我逐渐从书记员成长为助检员。然而,胡马依北风,越鸟朝南枝,我依然向往河南的法检工作,渴望为家乡的建设贡献绵薄之力,最终我通过考试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录用。几回寒暑,几番曲折,终于实现了最初的梦想。

    走进身边始识君

    这是一个精神饱满、朝气蓬勃、纪律严明、紧张有序的单位。年轻的面孔、忙碌的身影、来去匆匆的脚步,构成了这里的主旋律。半个多月的学习和品位,让我对人民法官的工作有了初步的认识:

    一是“不告不理”是法院工作的基本特点。与检察机关主动行使批捕权、公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和诉讼活动的监督权不同,“不告不理”是法院工作的基本特点。即刑事诉讼必须有公诉人或自诉人起诉、民事诉讼必须有原告提起诉讼,法院才受理,且不审理诉讼请求范围以外的纠纷。

    二是“居中裁判”是法官素质的基本要求。与检察官在查办职务犯罪中各级联动、多方配合、集思广益、团结协作的工作方法不同,法官非常强调个体独立,在审判中要有独立的思想,不受法院内外其他组织、个人的干扰。

    三是法官的思维方式与检察官有明显区别。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检察官需要大胆假设,假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及具体手段、情节,这对破案不可或缺。而法官则是以被动中立为基本要求,以法律至上为价值标准,以权利义务分析为基本内容,以法律推理为基本方式,这是法官的思维。

    而今迈步从头越

    考录到焦作中院是我人生中的一次难得机遇和重大转变,法院工作将为我实现人生理想搭建一个全新的平台。以人为镜,照亮自己,我深知与那些业务娴熟的同事还存在较大差距。今后,我将严格自律,加强学习,完善自我,为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法官不懈努力。

责任编辑:z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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